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严肃性,有效维护会员的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南京环保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中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协会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协会权利及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协会或有关的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协会负责人对使用的公章负领导责任,秘书长对印章使用管理负全责,并分别承担用印的后果;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审核、登记;财务人员对财务用章的使用保管负责,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印章的使用要专门造册登记,保管人员必须对签署的情况下予以核实、核对、并详细登记,注明使用的文书、批准人、经办人、使用日期等,建立印章使用档案并永久保存。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须携带外出必须秘书长批准,并由印章保管员做好记录,使用人必须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不得在空白格式或文件上加盖印章。
第四条 对内行文及对外业务往来文书由秘书长签批盖章;有关经济来往、合同、协议须分管财务协会领导签批用章;重大文件行文须法人与主要负责人签批用章。
第五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印章遗失要立即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条 本办法经南京环保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环保产业协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