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13 字号:[ 大 中 小 ] |
|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等文件,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开展排污许可证申报和排污管理工作。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确保你们合法合规开展排污管理,建议重点关注以下管理要求: 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按《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要求,规范填写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内容。 涉及项目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按《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变动管理。 二、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请2019年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3年,2022年到期),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三、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注意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方法),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按《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台账记录工作。 涉及活性炭使用的排污单位,还应按《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落实好活性炭更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核实排污许可证关于执行报告报送的相关要求,按时、规范报送执行报告。2021年度执行报告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以排污许可证要求为准)报送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可以阅读@排污单位,未按时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将面临以下处罚(附填报流程)了解详情。 六、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及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南京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不懈奋斗!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2日 排污许可管理咨询电话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