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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下)
日期:2022-11-30  字号:[ ]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十一、无锡创景制衣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无锡创景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前道废水处理设施(格栅—沉砂池—水解池—气浮)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经后道废水回用处理设施(厌氧—好氧—沉淀)处理后回用,而是停用后道废水回用处理设施,将前道处理设施废水直接排放。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该单位减产60%,处以罚款30万元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以逃避监管形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形式多样,需要执法人员准确认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逃避监管的形式。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取证,精准认定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且执法程序严谨、规范,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执法手段丰富,对后续查处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十二、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根据《关于全市建材行业专项治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对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混凝土料仓南侧建有3级混凝沉淀池,沉淀池内的水最终通过直径约40厘米的塑料管连接浅塘和北侧水沟(外环境),检查时该塑料管正在向外排水,浅塘四周未建有防渗措施。现场委托第三方(淮安市中证安康检测有限公司)对出水进行取样。水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AEPD220617111062)显示塑料管出水口外排水pH值为11.2,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中pH:6~9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排水行为,该单位组织人员将塑料管挖出,并封堵了出水口。淮安市园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料仓西侧的电箱进行了查封,并处以罚款32万元。



启示意义

这是典型的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从严打击偷排直排,形成对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零容忍”的严厉态势,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依法依规排放。


十三、常州市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在对武进区礼嘉镇路段开展大气走航巡查时发现,礼嘉镇何墅路附近存在VOCs异常高值。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对周边区域开展排查,经排查发现,常州市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何墅路8号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生产,该单位加热熔融、注塑成型工段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有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项目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及光催化氧化装置均不在运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为节省电费,擅自停运废气处理设施,为躲避检查,不张贴公司招牌,大门紧闭生产。



查处情况

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处罚款1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该案通过走航巡查方式精准获取违法线索,并排查发现了隐蔽生产的违法企业,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智慧执法。企业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十四、宿迁市江苏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泰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验收意见显示配料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收集后接入RTO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配料车间有两台搅拌机未安装集气罩,且两台机器均有生产迹象,检查时配料室大门敞开,使用PID设备检测门口浓度为1803ppb。该单位建有4个储罐,分别用于贮存乙醇、丁酮、甲苯、乙酸乙酯,现场检查时4个储罐均有物料贮存,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7.4万元。



启示意义

对企业而言,VOCs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到末端治理实施全流程控制,应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充分运用系统性思维推动VOCs治理工作,而不能局限于末端治理这一传统治理路径。


十五、南通如皋市钱庄石化有限公司不使用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如皋市钱庄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中的95#卸油口未密闭完全,利用手持式VOCs检测仪检测值为978.2ppm;挂有常闭标识牌的阻火通气帽排放管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以上点位为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点位,正常状态下未保持紧密,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组成。本案中员工责任意识不强,未能保证回收系统中的卸油油气回收和汽油密闭储存环节的正常运行。此案警示加油站需加强员工的知识培训,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严守操作规范,确保油气回收系统各环节正常运行,避免因小失大,受到行政处罚。


十六、徐州新沂市三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有热心市民向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举报,新沂市新东村黄墩河西岸有疑似危废非法填埋情况。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某某养猪场检查发现,该场地内存放有约300多个装有漆渣、焦油、沥青残渣等危险废物的桶,有刺鼻气味,总计101吨,院内挖有3处坑塘,正在进行危废填埋。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联合新沂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侦查。经查,该案涉及区域较广,有山东济宁市泗水县、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江苏省邳州市、江苏省新沂市北沟镇、新安街道、瓦窑镇等多地,涉案人员共计15人,统计涉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合计约900吨。



查处情况

2022年9月20日,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案号(2022)苏1302刑初73号)宣判,对陈某某等7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判决。



启示意义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共研,开展联合查处。此案的成功破获为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保障跨区域案件顺利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十七、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原联孚石化污染土地违规开发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标明原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地块为污染地块。该地块目前未进入修复阶段,实地查看并结合污染地块测绘图和卫星地图,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原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污染地块建设了公共厕所,地面道路和绿化带。



查处情况

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处罚款14万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5000元。



启示意义

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土壤污染环境治理,有效防范风险。对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


十八、无锡宜兴市喆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当日凌晨,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和监测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重点信访单位宜兴市喆凯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单位车间内的破碎研磨机正在生产,车间内机器轰鸣,震耳欲聋。监测人员对该单位南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2)环监(声)字第(003)号,该单位南厂界夜间环境噪声排放值为67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5分贝)。



查处情况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08万元。



启示意义

依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严打击噪音污染扰民,有力维护了地区良好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营造了对噪声污染“零容忍”的社会效应。


十九、苏州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显示,该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履约范围的1625057吨二氧化碳配额进行清缴,检查时,实际缴纳1327216吨配额,尚有297841吨配额未清缴。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影响范围深远,意义重大,为碳市场主体深描红线、敲响警钟,得到社会媒体的广泛讨论和高度评价,有效保障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了市场信用和国家政策公信力。


二十、市光(无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对市光(无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增产150万个汽车零部件改扩建项目”已投产并通过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单位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1.6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后未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主动靠前,从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再到帮助企业完成重新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杜绝以罚代管,从根本解决存在问题。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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