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执法行动发现,含喷涂汽修的工业企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重灾区”。各地重拳出击,通过持续开展汽修行业排查整治,推动相关企业绿色发展。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江苏省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烤漆房外进行烘烤作业,调漆房的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调漆房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案例二:2017年,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某汽车修理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露天进行汽车表面喷漆作业,产生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
查处情况
上述两家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南京市、北京市分别对上述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
就上述案卷而言,上述企业敞开式烘烤作业是汽车维修行业常见的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汽车维修企业在喷漆、烘干、批腻子过程中,必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属于无组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解决好VOCs排放等问题,是促进汽修行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内容。上述案件应引起所有汽车维修企业的重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环境责任感,提高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视程度,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汽车维修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及《江苏省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 32/3500-2019)的规定。同时,鼓励汽车维修业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原辅材料。
汽车维修企业调漆、涂装、施胶、批腻子、干燥(烘干、晾干)、喷枪清洗等过程,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在密闭设施(独立喷漆烤漆房、独立调漆间)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且,VOCs物料在使用过程中应随取随开,用后必须马上封闭漆桶,使用完毕的含VOCs残留的废油漆桶、废溶剂包装也必须加盖密封并及时转移进危废库。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