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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起实施
日期:2019-04-08  字号:[ ]

由南京市人大制定、江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1日起正式实施。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更加严格。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而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这对于污染项目来说,等于就是给了‘封杀令’”。

另外,《条例》中还明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也就是说,大气减排指标完成不了,这个区域内不得有新项目建设,”据悉,除此之外,如果国家、省、市认定为大气污染严重的;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阶段达标任务的;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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