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地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大气专项夜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有大量已喷好漆的大型钢构件正在晾干,油漆尚未干透,晾干作业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从事钢结构加工生产,主要设备有:火焰切割机、剪板机、组立机、弧焊机、矫正机、抛丸机等。主要工艺有:钢材切割、组合矫正、焊接、抛丸、喷漆等。2022年4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企业喷漆作业区北侧有大量已喷好漆的大型钢构件正在晾干作业,钢构件油漆尚未干透,大门未密闭,晾干作业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经核实,该单位当日油漆使用量约4桶(1桶18公斤),经PID快速检测仪检测,所使用的油漆VOCs峰值为418.3mg/m³,晾干区域内VOCs为28.93mg/m³。
属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0.4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提示提醒
随着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基本能做到在喷漆作业时按要求建设、使用废气治理设施,但是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过程中,仍然会发现部分企业未建设晾干房,刚完成喷涂的工件直接在厂房内进行晾干,造成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此案警示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具有相同工序的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