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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请注意!工业噪声已正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日期:2023-10-10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8月4日,生态环境部公告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10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要求各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噪声污染


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环境问题
出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
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的
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又有哪些目标与要求?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出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

二是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多环境要素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需要。

三是指导排污单位和核发部门进行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需要。

四是强化工业噪声环境管理的需要。


《工业噪声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工业噪声技术规范》与既有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一是突出工业噪声的特性,引入了产噪单元的概念。

二是差异化管理,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况豁免填报情形。

三是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科学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四是根据工业噪声的特点提出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和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什么关系?

《工业噪声技术规范》以通用标准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体系,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工业噪声相关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水、大气等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其他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3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详见附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

附件2. 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


《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详细内容以及《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下载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查看!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咨询电话


江北新区025-88020021

玄武区025-86648246

秦淮区025-84628188

建邺区025-86468972

鼓楼区025-83235791

栖霞区025-85574050

雨花台区025-52888337

江宁区025-69510786

浦口区025-58880133

六合区025-57123022

溧水区025-57236167

高淳区025-57338728

市本级025-83630871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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