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Nanji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英文缩写:NJAE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配合各级政府环保工作,为发展南京环保产业和改善生态环境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南京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等;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规范化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自行开展本行业相关标准制定、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认可、环保职称评审、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南京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和建议;
(五)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市内行业间联系;
(六)开展培训与教育,举办各种技术、经济、管理和外语等培训班;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服务;
(七)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新进技术推广和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八)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举办本行业相关的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等,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和国外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环保公益诉讼,推动环保公益事业发展;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产品介绍、资质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
(三)由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七)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依法诚信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五)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团结会员共同为南京市环保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党组织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负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见着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驾驭单位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定期组织党课学习,按照党课计划确定内容,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七)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对协会的重大组织人事、经费管理、业务活动,进行领导指导。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6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单位)组成,设一名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会工作是为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监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独立地行使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整个协会的管理监督权。
(二)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负责对协会管理运行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协会的各种财务状况,对协会领导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协会重大决策计划实施监督。
(三)监事会设置的目的,防止协会领导滥用职权,损坏协会会员的利益。
(四)监事长的资格以协会章程为依据,基本与协会领导资格相同,需经理事会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或监事长。
(五)监事会发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纪律、法规、会员章程的行为,可向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籍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8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民政局备案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