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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执法检查
日期:2022-12-15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保障企业自行监测的高效开展,今年以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聚力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组织现场执法、监测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共开展了4次市级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检查8家排污单位。

今年7月开展的第三次市级自行监测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江宁区南京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简化管理,在2022年1月至7月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雨水排口(DW002)开展手工采样监测;在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废气和废水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0月对该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断提升全市自行监测管理水平,为执法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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