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6-17 字号:[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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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动系统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法律依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法律分析: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2021年11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委托环保科技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58.6毫克/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4毫克/升)。经调查,该公司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空港污水处理厂,未直排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罚款20万元。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南京市正积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式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环境台账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的风险。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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