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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某包装公司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罚!
日期:2022-07-27  字号:[ ]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日,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部分污泥露天摆放、危废库外堆放装有疑似油墨清洗褐色液体的10个吨桶的问题。

法条追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与处理

经核实,该企业印刷工段的清洗废水暂存于车间外沉淀池中,池中污水定期托运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这10个吨桶装的是沉淀池底部渣子,准备和污泥(900-253-12)一同作为危废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处罚款12万元。

启示意义

绝大多数危废产废单位都会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对环评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本案中,沉淀池底部废渣是在长期生产过程中累积产生的,环评报告并未明确,实际该废渣应与污泥一同作为危废处理,而该企业疏于管理,仅使用吨桶进行填装后放置于危废库房外,不符合危废贮存标准。本案对产废单位有一定警示作用,对于环评中没有评价,但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仍应按照危废全周期流程进行管理。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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