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某地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5日届满,并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法条追踪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法律分析: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查处情况
现场检查时,相关射线装置未使用。通过调阅设备上的使用记录以及手写记录,确认该单位在辐射证超期后,通过使用相关设备违法所得为8816.72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地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4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816.72元,合计处罚没款23316.72元。
启示意义
随着放射诊疗设施在医院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医院诊疗能力的同时,辐射装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加强在用辐射装置的管理是医院优化管理、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该医院疏于日常管理,对到期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没有及时申报延续,致使许可过期后,设施仍在使用,违反了射线装置安全使用规定。通过本案,警示医疗机构需了解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有有效期限的,到期前必须提前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会面临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惩罚。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